第四章增值税、消费税法律制度(一)
税收特征
1.强制性
2.无偿性
3.固定性
税率类型
一、比例税率:
1.单一比例税率:车辆购置税
2.差别比例税率:城市维护建设税
二、累进税率:
1.全额累进税率:我国已不采用
2.超额累进税率: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
3.超率累进税率:土地增值税
三、定额税率:
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车船税
增值税纳税人
一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,增值税的纳税入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。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。
二、选择成为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。
(1)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,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,成为一般纳税人。
(2)非企业性单位、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。
三、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。
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,即自然人,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,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。
增值稅征税范围
一般规定:
1.销售或进口货物;
2.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;
3.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
交通运输服务:
陆路运输服务、水路运输服务(含程租、期租)、航空运输服务(含湿租、航天运输服务)和管道运输服务
邮政服务:
邮政普遍服务、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
电信服务:
基础电信服务、增值电信服务
建筑服务:
工程服务、安装服务、修缮服务、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(不含航道疏浚)
金融服务:
贷款服务(含融资性售后回租)、直接收费金融服务、保险服务(含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)和金融商品转让
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。
现代服务:
研发和技术服务、信息技术服务、文化创意服务、物流辅助服务、租赁服务、鉴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服务、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
生活服务:
文化体育服务、教育医疗服务、旅游娱乐服务、餐饮住宿服务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
销售无形资产:
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,无形资产包括技术、商标、著作权、无形资产商誉、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
销售不动产:
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,不动产包括建筑物、构筑物等
视同销售
一、视同销售货物
(1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(2)销售代销货物;
(3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
(4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(注意无购进的货物)
(5)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(注意无购进的货物)
(6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(7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(8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。
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的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。
二、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。
(1)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(2)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(3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不征收增值税项目
1.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,属于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。
2.存款利息。
3.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。
4.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、公积金管理中心、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
5.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货物、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
增值稅稅率
1.16%
(1)销售或进口货物;
(2)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;
(3)有形动产租赁服务
2.6%
(1)金融服务;
(2)生活服务
(3)增值电信服务;
(4)现代服务(不含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)
(5)销售无形资产(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
3.10%
(1)食用盐、食用植物油;
(2)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;
(3)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;
(4)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
(5)农产品(林、牧、养殖、种植、水产业生产各种植物、动物的初级产品)、饲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;二甲醚;
(6)邮政服务,建筑服务,交通运输服务,基础电信服务,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
4.零税率
(1)纳税人出口货物,适用增值税零税率,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;
(2)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、航天运输服务
(3)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的制作和发行服务、软件服务、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、信息系统服务、业务流程管理服务、离岸服务外包业务、转让技术;
(4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服务
二、增值税征收率。
(一)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。
(1)3%
1.一般情况下,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,适用征收率3%;
2.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
(2)3%减按2%
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、销售旧货
(二)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。
(1)3%减按2%
1.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
2.销售旧货
(2)暂按3%
1.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(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);
2.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
(3)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(3%)
1.销售自产下列货物
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(5万千瓦以下)生产的电力;
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
③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反(不含黏土实心砖、瓦)
④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
⑤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
⑥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
2.发生下列应税行为
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,包括轮客渡、公交客运、地铁、城市轻轨、出租车、长途客车班车;
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、形象设计、背景设计、动画设计、分镜、动画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
③电影放映服务、仓储服务、装卸搬运服务、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
④以纳入“营改增”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;
⑤在纳入“营改增”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
(三)小规模、一般纳税人按照5%征收率征税的情况
1.小规模纳税人:
(1)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;
(2)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(不含个人出租住房)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;
(3)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
2.一般纳税人
(1)转让其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
(2)出租其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
(3)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(房地产开发企业)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
3.纳税人
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选择差额纳税的
增值税征收率
一、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。
1.3%
(1)一般情况下,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,适用征收率3%;
(2)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
2.3%减按2%
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、销售旧货
二、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。
1.3%减按2%
(1)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
(2)销售旧货
2.暂按3%
(1)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(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);
(2)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
3.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(3%)
(1)销售自产下列货物
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(5万千瓦以下)生产的电力;
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
③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反(不含黏土实心砖、瓦)
④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
⑤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
⑥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
(2)发生下列应税行为
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,包括轮客渡、公交客运、地铁、城市轻轨、出租车、长途客车班车;
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、形象设计、背景设计、动画设计、分镜、动画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
③电影放映服务、仓储服务、装卸搬运服务、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
④以纳入“营改增”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;
⑤在纳入“营改增”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
三、小规模、一般纳税人按照5%征收率征税的情况
1.小规模纳税人:
(1)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;
(2)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(不含个人出租住房)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;
(3)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
2.一般纳税人:
(1)转让其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
(2)出租其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
(3)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(房地产开发企业)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
3.纳税人:
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选择差额纳税的